来源:智慧源
以股权转让形式转让土地使用权,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争议已久。根源在于国家税务总局的三个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泰达恒生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税征缴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
上述三个文件明确规定,以股权转让形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还有一个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股权转让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土资厅函〔〕号)也很有意思: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你厅《关于股权转让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有关问题的请示》(粤国土资〔〕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太古可口可乐香港有限公司将其全资拥有的独资企业—太古饮品(东莞)有限公司全部转让给可口可乐(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属于企业资产的整体出售,其中包含土地使用权的转移。
因此,该行为属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应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现在的问题是,股权转让征不征土地增值税反而是小事儿,弄得不好,还有可能被判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是要坐牢的。我们来看一宗判决:
一、司法判例一概况
年7月18日,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皖06刑终号《刑事判决书》,判刘某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
淮北中院认为,刘某转让公司股权,由于该股权形式之下的主要资产就是土地使用权,刘某被认定为以转让股权的形式,实施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从中获利,其主观上具有牟利的目的,且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刘某不服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皖06刑终号刑事判决,以不构成犯罪为由,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年4月2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皖刑申20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刘某申诉,维持原判。
二、案件一过程描述
年12月22日,刘某向淮北市国土资源局提交土地竞买申请书,参与淮国土挂()58号地块(面积30.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竞拍,同日向该局交付保证金万元,取得竞拍资格。
年1月5日,刘某以万元的价格竞拍取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1月12日,刘某登记注册成立淮北市龙某置业有限公司(下称龙某置业公司),注册资金万元,刘某任法定代表人。
年1月18日,刘某以受让人身份与淮北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龙某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又与淮北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将受让人由刘某个人变更为龙某置业公司。随后,刘某向国土局缴纳土地出让金万元。
年3月29日,刘某将龙某置业公司的80%的股权(包括该地块土地使用权)以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赵某。同日,龙某置业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免去刘某的公司执行董事职务,选举赵某1为公司执行董事并聘任赵某为公司经理。
同年4月13日,龙某置业公司工商变更登记中将刘某名下80%的股权转到赵某名下,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赵某。同年7月27日,赵某向刘某付清该地块全部转让款。
年10月21日,刘某按照赵某要求将其持有的龙某置业公司的20%的股权转让到黄凤英(系赵某公司会计)名下。
年3月24日,龙某置业公司付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后在淮北市国土资源局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该宗土地使用权登记在龙某置业公司名下。
年7月18日,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皖06刑终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刘某独资成立的龙某置业公司竞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在未全部缴纳土地出让金及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未进行实质性投资开发的情形下,先后将全部股权转让给他人,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
年4月2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皖刑申20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刘某申诉,维持原判。
按上述判决,土地使用权人违法转让投资额达不到25%的土地使用权,将可能被判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另外,我们从上述案件判决可以推断出,股权形式之下的主要资产就是土地使用权,刘某先后将全部股权转让给他人,以转让股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其实质就是转让土地使用权,将被司法判为转让土地使用权。因此,相应地,股权转让也需征收土地增值税。
我们再来看另外一个司法判例:
三、司法判决案件二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民二终字第号]中,最高人民法院并未认可原告方瑞尚公司的观点,并判决维持原判。最高院裁定,由于转让股权和转让土地使用权是完全不同的行为,当股权发生转让时,目标公司并未发生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应税行为,目标公司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原因如下:
首先,股权转让与土地使用权转让是完全不同的法律制度,所涉及法律依据不同,不可混淆。本案乘风公司所拥有资产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股权转让后,乘风公司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股东权利主体由马庆泉、马松坚变为瑞尚公司,但乘风公司资产并未发生权属变更。
其次,虽然公司在转让股权时,该公司的资产状况,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价值,是决定股权转让价格的重要因素,但不等于公司在股权转让时只要有土地使用权,股权转让的性质就变成了土地使用权转让,进而认为其行为是名为股权转让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而无效。本案股权转让的目标公司乘风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不论瑞尚公司购买乘风公司全部股权是为将进行房地产开发或是其他经营目的,均不因此而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最后,由于转让股权和转让土地使用权是完全不同的行为,当股权发生转让时,目标公司并未发生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应税行为,目标公司并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按最高院的判决,股权转让和土地使用权转让是完全不同的行为,安徽省高院的判决,和最高院的判决出现了不一致。
不管怎样,现今股权(土地)转让中买卖双方经常会产生矛盾,甚至诉至公堂。股权转让方弄得不好,就有可能受到刑事处罚。这一点要特别小心。
接下来我们还是要说一说,土地股份转让到底应该不应该征土地增值税。这个话题有点老生常谈,在网络上历来是众说纷纭,企业与税局也是各抒己见,至于到底征不征土地增税,我们认为总局的三个文件至少有以下“BUG”:
1、国税函[]号是国家税务总局就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请求函的一个复函,仅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有效,并未抄送其他省税务局,所以其他省市局最多也就是个参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土地增税的纳税义务。国税函[]号与上述文件属相下位法与上位法冲突;
3、股权转让,并没有导致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纳税对象。
4、国税函[]号说的是股权%一次性转让,实操中我们的股权通常都是分期转让的。与文件所述不符。
但这些理由最终能成立吗?最好问问主管税务局的态度。或问一句:元芳,你怎么看!
安徽省税务局和上海市税务局就曾明确发文,规定股权转让不征土地增值税。
其实,关于这个问题,完全不需要纠结。想要实现目的,可以根据情况进行税务筹划安排,比如收购方先增资、出让方再减资等,方案不同,结果也会完全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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